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院务公开工作,不断完善基层民主建设,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学院和职能机构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拓展和延伸。
第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实行民主集中制。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的协调和指导,以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部门工会为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二、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发展建设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酬分配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政策性措施、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等事项。
(三)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单位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在制度和决策等方面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单位行政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负责人和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广大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教师、工人、管理人员、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等各方面人员。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代表应有适当比例。非教学单位部门工会,其代表的构成比例可参照执行,应保证第一线的职工占有相应的比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当然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或教研室、科室为单位提名,由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接受单位教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学校解除聘任(用)合同或者不称职的,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或撤换。
第十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本单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校领导、学校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校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四、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较多(50人以上)的部门工会,可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较少(不足50人)的部门工会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非教学单位部门工会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规程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十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
教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20%;
教职工人数在200-299人的,代表名额为25%;
教职工人数在100-199人的,代表名额为30%;
不足100人的可将比例提高至35%,50人以下的按本规程规定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十六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3-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学校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单位不是代表的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级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代表,邀请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院、系、部、处党政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热点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报本单位党组织批准后,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占正式代表总数的50%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五、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部门工会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和方案等;
(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的落实,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小组长、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单位党政汇报,与单位党政沟通;
(五)完成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单位行政应当为部门工会承担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六、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会议的筹备及会议议程:
(一)筹备工作
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负责同志参加,由部门工会牵头的筹备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进行具体筹备工作,筹备工作主要有:
1. 向本单位分党委(党总支)和学校工会提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经批准后,由单位党组织发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
2. 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办法,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组划分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3. 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4. 部门工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提请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领导讨论通过;
5. 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6. 制订会议经费预算;
7. 向党、政、工联席会议报告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8. 部门工会委员会换届,需将工会委员会候选人组成名单经单位党委(党总支)讨论同意后,报校工会委员会批准;
9. 起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件,准备有关会议材料(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规划、改革方案等由行政部门起草,部门工会工作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等由部门工会起草)。
(二)召开预备会议(根据会议需要酌定)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全体教职工正式代表参加。
1. 部门工会报告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 通过部门工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 通过会议议程和议题;
4. 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5.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6. 讨论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有关制度和方案;
7. 通过、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其它事项;
8. 党政领导讲话。
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三)召开正式会议(根据会议需要酌定)
根据预备会议通过的日程和议题召开正式会议,正式会议由部门工会主持。
1. 核实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2. 宣布大会议程;
3. 听取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
4. 听取本单位专题议案报告;
5. 听取工会工作报告及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落实,提案处理情况等报告;
6. 讨论和审议会议报告、议案;
7. 进行大会选举,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及表决结果。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8. 民主评议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
9. 大会总结。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及代表小组的组成
1. 各工会小组根据代表名额进行推荐;
2. 筹备小组根据工会小组推荐的情况,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3. 代表建议名单可在再次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筹备小组调整后,经分党委(党总支)批准,确定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
4. 召开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5. 部门工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其结果张榜公布;
6.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工会小组、教研室、科室为单位成立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推选组长。
第二十五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选举工作
1. 部门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建立的部门工会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2. 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部门工会设委员3名(含主席);会员人数50-100人的部门工会设委员5-7名(含正副主席);会员人数100-300人的部门工会设委员7-9名;300人以上的部门工会设委员9-11名(含正副主席)。
委员可分设民主管理、教学、组织、宣传青工、文体、生活福利、女工等,委员人数少的可以兼任。
3. 工会小组可以由系、教研室、科室为单位成立,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由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作。
4. 部门工会主席由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5. 部门工会应将选举结果(包括委员会分工情况)正式向校工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校工会批复后,部门工会再将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名单及分工情况向会员宣布并张榜公布。
6. 部门工会委员因工作调动和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再担任委员的,应及时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同时,正副主席的调整和补选要先征得校工会的同意,调整和补选后的情况应报校工会批复。
第二十六条 提案征集和处理工作程序:
1. 在开会前一个月左右,部门工会或筹备领导小组印发提案征集表,征集对二级民主管理范围内的提案,包括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规章制度、绩效分配、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问题提案。
2. 代表们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须有两名正式代表附议,应当一事一议。
3. 提案小组审查立案,重要提案交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重大提案可作为大会正式议题。
4. 会后行政负责人对提案小组转来的提案,按管理权限限期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相关领导签字后转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5. 工作机构将处理好的意见通知提案人,提案人对处理意见可以咨询。
6.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联合组织代表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7. 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落实情况须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
1.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结合召开;
2.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次不能混淆;
3. 教职工代表是工会会员的,即为会员代表;不是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不参加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4.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组可以共同组成;
5.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可以一致。
第二十八条 有关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评议干部的程序,要根据上级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细则(如评议对象、内容、形式和程序等)。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在校工会。
湖南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