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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

2018-12-28 12:29 作者:系统管理员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 “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本学年度第五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5年11月12日    

 


  

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  “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探索多样化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模式,充分发挥专家组的考核作用,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是指考生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而是根据学校(学院)公布的申请条件,由考生本人申请、导师(组)推荐、学院(学科)考核,报学校审定后,确定是否录取为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实施“申请-考核"制的范围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具体的考核方案,指导各考核工作小组进行考核工作。各学科专业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应以各学科专业的导师为主体,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第三章 考生申请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参加“申请-考核"制招生的考生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

 

 (二)考生为全日制应届或往届硕士毕业生;或者已获得国(境)外的硕士学位者。

 

 (三)学习成绩优良,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它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四)对科学研究具有浓厚兴趣,科研能力突出,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及授权发明专利等),外语水平符合报考学科专业的博士培养要求。

 

 (五)报考类别原则上须为非定向就业,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入学前将个人档案转入学校;往届硕士毕业生在入学前将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学校。

 

第七条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提出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申请-考核"制的实施程序

 

   考生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下载打印《报考湖南师范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向学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报考湖南师范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二)硕士学籍、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应届硕士毕业生考生:硕士研究生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申请)    

 

 已获硕士学历学位的考生:硕士学历证书复印件;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位证书认证报告》。

 

 国(境)外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硕士学历证书复印件;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三)硕士期间成绩单(复印件须加盖研究生管理部门、教务处的成绩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

 

 (四)科研成果(含已取得的专利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著、获奖证书等。

 

 (五)外语水平成绩证明。

 

 (六)硕士学位论文情况:介绍硕士学位论文概要和创新情况等,应届硕士毕业生介绍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研究进展等。

 

 (七)自我评价和攻博期间的科学研究计划书。

 

 (八)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九)《研究生思想政治情况审查表》。

 

第九条学院资格审核

 

 学院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考核名单。

 

第十条学院综合考核

 

 学院综合考核采取面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考核工作小组结合考生的申请材料和面试、笔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并对申请人的考核总体情况进行评分。面试成绩、笔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考生的面试成绩=各考核小组成员评分的总和÷考核小组成员人数。笔试成绩占考核总成绩的权重为20%-50%,具体权重由学院确定并在考核前公布。考生的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面试成绩权重+笔试成绩×笔试成绩权重。

 

 学院在综合考核过程中须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学院根据考核总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报研究生院。

 

 学院须按照博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自命题、评卷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保密规定,组织综合考核笔试科目的命题、制卷、评卷工作。

 

 考核工作小组应指定考核工作秘书,详细记载考生的考核情况,考核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十一  学校审批

 

 研究生院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查,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者,录取为当年博士研究生。通过“申请-考核"制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占博士生导师当年的博士招生计划。

 

 

 第五章 信息公开公示及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文件要求制定“申请-考核"的实施方案(含报考条件、考核程序、考核内容等)报研究生院审定后在本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学院初审符合申请资格的考生名单由学院在本院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院考核合格的拟录取名单经学校审批后统一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学校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学院接受研究生院和监察处监督。所有参与考核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纪律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