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工作合法、规范和科学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2004年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湖南师范大学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湖南师范大学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和稳健的金融工具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报湖南师范大学党委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基金会管理财务副秘书长担任本基金会的财务“一支笔”。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政部2004年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条 基金会的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依法依规编制,经理事会决定,报湖南师范大学党委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基金会年度收支决算由财务人员编制。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八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对指定用途的捐赠,设专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九条 接受捐赠资产属于货币资金、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等)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十条 接受捐赠资产属于实物和无形资产的,受赠单位应依规配合基金会办理相关接受和使用手续,由基金会向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接受和使用手续,财务人员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估价入帐。
非金融资产由职能部门建立台帐,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留本基金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计量。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笔支出都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三条 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四条 严格公益事业支出的审批,每笔支出应填报项目支出申请表,并附齐佐证材料(如捐赠协议复印件、评审公示文件等),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1、单笔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由主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批;
2、单笔支出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至50000元的由主管财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联签审批;
3、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至100000元的由主管财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分管基金会的副理事长联签审批;
4、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分管基金会的副理事长和理事长联签审批。
严禁同一笔开支故意拆分报销。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的办公费、工作人员经费、各类会务费、奖牌及证书制作费、宣传费、招待费、交通费、筹资奖励费(奖励标准由理事会议定)、财务费用等。
管理费用比例按相关协议确定,协议没有明确的,可按当年获得捐赠金额的2%计提,实行据实、限额报销制度。
因接受捐赠设备物资或变卖受赠设备物资而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前者原则上由接受捐赠部门承担;后者在设备物资变卖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原接受捐赠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1、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由主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批;
2、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至20000元的由主管财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联签审批;
3、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0元(含20000元)至50000元的由主管财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分管基金会的副理事长联签审批;
4、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分管基金会的副理事长和理事长联签审批。
严禁同一笔开支故意拆分报销。
第十七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基金运作
第十八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积极、合法、安全、增值的原则运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秘书处负责提出基金运作方案,须经理事会批准后,严格按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增值部分转作各个基金。对基金增值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支出包含在基金会管理费用内,奖励办法由理事会议定。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基金会监事、湖南师范大学有权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
基金会根据协议,应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帐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