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我校“文明使者”服务队成立于1995年,是一支由经济困难学生组成的学生公益团队,他们受惠于学校和社会的资助,同时他们以自己的点点滴滴的付出回馈周围的人们。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提升我校学生道德素养和担当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设立“文明使者奖学金”,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明使者奖学金”面向全校本科生、研究生设定。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校纪校规,政治素质良好,理想信念坚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品行端正,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优良,未受过纪律处分。
2.重要条件:注重考查学生的道德素养情况,优先推荐能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自强不息、尊师重道、孝敬亲人、责任担当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感人事迹,获得师生赞誉及良好社会影响的学生。
(1)助人为乐:主动奉献爱心,帮助他人排忧解难;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赢得高度赞誉。
(2)见义勇为: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勇敢保护和救援他人;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作出较大贡献;在遇到险情时,勇于保护国家、集体、群众、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积极影响。
(3)诚实守信: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在生活和学习中坚持诚信原则;真诚待人,踏实做事,即使遇到困难仍信守承诺,产生积极影响的。
(4)敬业奉献:在学习科研方面,勤奋学习,学风严谨,勇于创新,贡献突出;在社会工作方面,恪尽职守、真诚奉献,热心服务师生,赢得广泛好评。
(5)自强不息:表现出较强的自立自强精神,能够乐观向上,毅力顽强,积极克服学习生活中的困难,立志成人成才;在勤工助学、志愿服务等方面,自强奋斗,表现突出。
(6)尊师重道:尊敬师长,主动帮助或细心照顾有困难的老师;重视教育事业,在维护和弘扬教师教育上做出较为突出的贡献,得到社会较高的评价。
(7)孝敬亲人: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
(8)责任担当: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险和困难敢于挺身而出,面对歪风邪气敢于抵制斗争。
(9)其他道德风尚的突出表现。
第四条 学校组成“文明使者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
第五条 “文明使者奖学金”评定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通知文件的相关要求,向学院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由推荐单位初审:各学院对申请人认真开展评议推荐工作,并进行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
3.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学院申请及推荐情况,综合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并进行公示,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后,确定获奖人选。
4.表彰奖励:学校对获奖的学生进行表彰。
第六条 “文明使者奖学金”每年6月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
第七条 “文明使者奖学金”每人奖金5000元。
第八条 凡获奖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荣誉记入该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中若有特别突出事迹或作出重大贡献,经学校研究,可直接参评获奖。如若发现申请人存在违规违纪或材料造假等行为,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并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
第十条 奖金由“鸿博教育”基金委员会提供。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