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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与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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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利君·学业进步奖”条例

2018-10-01 11:53 作者: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广东蔚欣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彭利君先生在我校捐赠设立“利君·学业进步奖”。为切实做好我校“利君·学业进步奖”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对象。在学年度中,学习成绩(仅包含专业必修、专业选修课程)有较大的提高,50人以上(含50人)专业班级,成绩排名提升20名或以上的同学;50人以下专业班级,成绩提升10名或以上的同学;专业成绩从第5名提升至第1名者优先申报参评;每学年确定一定名额指标奖励给我校少数民族成绩优异的学生。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自立自强,积极向上;

4.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

5.本专业本年级专业成绩(专业选修、专业必修)较上一学年度有大的提升,进步明显。

第四条  学校组成“利君·学业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

第五条  评定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学院审核;

2.学院核查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定;

3.评审委员会评定;

4.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示。

第六条  “利君·学业进步奖”每年11月份评定,每次不超过100名,每名奖金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  奖金由广东蔚欣实业有限公司提供。

第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