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活跃校园文化,树立具有广泛认可度的学生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榜样示范作用,在全校学生中形成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良好精神风貌,特制定“师大之星”评选条例。
第二条 评选对象:我校全日制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
第三条 评选时间:每年10-12月。
第四条 评选条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及获奖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具有良好的学风,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关心集体,自觉培养综合素质和能力,有良好的行为习惯,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受到群众公认和好评。
4、身心健康。
(二)参评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评选: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在各项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者。
4、在社会实践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5、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明行为养成过程中有突出表率作用。
6、在社会工作中有创新活动、做出突出成绩者。
7、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候选人推荐。推荐方式包括学院推荐、社团推荐和个人自荐。候选人须填写“师大之星”评选登记表,并由提名人签署推荐意见。
2、学校初评。学校组织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甄选有效候选人,并评选出50人(男、女各25人)进入复赛。
3、学校复赛。学校组织复赛活动,通过现场评分和网络投票选出20名(男、女各10名)入围者角逐“师大之星”称号。
4、学校决赛。学校举办决赛评审活动,由网络投票和评委评分综合评出“师大之星”10人(男、女各5名)、“师大之星优胜奖”10人(男、女各5名),报经批准后正式当选。
第六条 凡当选者均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及奖学金,荣誉记入学生档案。获得“师大之星”荣誉称号者奖金数额为每人1500元。获得“师大之星优胜奖”荣誉称号者奖金数额为每人800元。
第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