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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与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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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7-09-01 12:10 作者: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期原则上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原则上为12个月。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处分附加:

(一)受处分者,在处分解除前取消各种评奖评优、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的资格;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本科生,在处分期内不得申请推荐免试保送硕士研究生资格,若已经取得保送资格的,予以取消;受记过以上处分研究生,在处分期内不得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若已经取得硕博连读资格的,予以取消。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以一年为限,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察看期内再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材料、检讨书、申辩材料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关于该生违纪事实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加重处分:

(一)从重情况:

    1.共同违纪中的组织、策划者;

    2.违纪后作伪证或妨碍调查,或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工作人员等进行诽谤、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在校期间曾经受过处分,违纪再犯者;

    4.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5.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加重情况: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一次违纪同时触犯本条例中两项以上条款者。

(三)其他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过失违纪者;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悔改表现,及时改正者;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需给予处分,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方面的,根据学生类别,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调查取证,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进行审核并形成拟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根据学生类别,由学院教务办或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调查取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审核并并形成拟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涉及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调查材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并形成拟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

第十三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用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送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违纪学生的申诉处理按《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分 则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九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谩骂、诽谤、威吓、陷害、诬告、骚扰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开他人邮件、包裹等,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类荣誉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者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使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通过各类网络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扰乱网络管理和社会管理秩序,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并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旷课、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中,累计旷课一周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二周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三周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四周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起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离校时间),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中,擅自离校3天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离校4-7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离校8-10天,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离校11-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14天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在实习、军训等期间擅自离校(含实习学校)的,按前述方式计算离校时间。在上述期限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情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核纪律、考核舞弊者,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评奖评优、就业创业、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科学研究、论文发表等方面弄虚作假,有严重失信行为,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酗酒、打架斗殴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组织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聚众滋事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它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盗窃、抢劫、勒索、诈骗、非法占有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二)捡拾他人有价证卡,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擅自消费使用者,除退赔所有消费金额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偷盗公章、档案、保密文件、试卷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剽窃他人智力成果者或私自转让、使用他人智力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诈骗、勒索他人财物及参与分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有抢劫、抢夺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大学生行为准则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二)损坏校园公用设施的;

(三)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违规使用电器、私藏易燃易爆物品的;

(五)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校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组织或参与非法社团、团体的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未经批准,在外租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后果;

(二)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校内学生宿舍及床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且影响恶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章用电、用火,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在寝室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公民道德准则的情况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从事有偿陪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卖淫、嫖娼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或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贩毒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参与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在校内非法组织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非法参与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条例、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者,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党员、团员如有违纪行为除参照本条例给予处理外,还需依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团章》等党纪党规、团纪团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反本条例相关条款时,参照本条例处理;凡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新生,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述“以上”,包括本级、本数。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