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刘筠奖学金”暂行条例
刘筠院士是我国著名的鱼类繁殖生理学家,为学校的学科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鼓励我校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投身科学创新活动,刘筠院士捐赠了100万元设立奖学金本金。为了弘扬刘筠院士教书育人和献身科学的精神,学校特设立“刘筠奖学金”,并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申报对象:在校全日制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申报条件
1.品学兼优;
2.科研成绩突出,在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或SCI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三条 学校组成由研究生处、科技处、财务处和生命科学学院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及专家参加的“刘筠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评定程序:
1.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
3.“刘筠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
4.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 “刘筠奖学金”每年评选人数根据本金获利息额度确定,根据设奖者意愿,每年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应占一定比例。具体名额和比例由评审委员会当年确定并公布,每名奖金5000元。
第六条 “刘筠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记入档案。
第七条 “刘筠奖学金”每年九月评定一次,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
第八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