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学习优秀奖条例
校行发教务字〔2004〕137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切实掌握牢固坚实的基础知识,努力提高人文素质和专业水平,特设立英语学习优秀奖、计算机学习优秀奖、哲学学习优秀奖、心理学学习优秀奖、大学数学学习优秀奖、作文优秀奖和中期专业考试优秀奖。
第二条 评选对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评选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没有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3、在校期间所有课程均无重修。
第四条 英语学习优秀奖、计算机学习优秀奖、哲学学习优秀奖、心理学学习优秀奖、大学数学学习优秀奖5个奖项皆分文、理(含医、工)科,各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10名。
第五条 外国语学院英语类专业学生不参加英语学习优秀奖评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通讯工程专业的学生不参加计算机学习优秀奖评选;《马克思主义哲学》未列入该专业公共必修课的学生不参加哲学学习优秀奖评选;《心理学》未列入该专业公共必修课的学生不参加心理学学习优秀奖评选;《高等数学》未列入该专业公共必修课的学生不参加大学数学学习优秀奖评选。这些奖项的评定,均于相应课程结束后,在该年级学生中进行。
第六条 英语学习优秀奖根据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计算机学习优秀奖根据全省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哲学、心理学、大学数学学习优秀奖根据各课程结束考试成绩,文、理(含医、工)科各确定40名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复试,在复试的基础上,文、理(含医、工)科各取前20名。
第七条 作文优秀奖在修读了大学语文公共必修课的学生中按文、理(含医、工)科各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10名;在汉语言文学和新闻学等专业的学生中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
1、修读了《大学语文》公共必修课的学生根据大学语文课程结束考试成绩,文、理(含医、工)科各取前40名参加学校组织的作文考试,分文、理(含医、工)科各取前20名。
2、汉语言文学和新闻学等专业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作文考试,按成绩取前10名,但最后一名的成绩不得低于文、理(含医、工)科获奖的最后一名的成绩。
第八条 中期专业考试优秀奖评选在二年级末进行,考三门专业核心课程。各专业按三门核心课程成绩的总分取前5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3名。
第九条 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均可获得我校一等“学习优秀奖”。
第十条 凡获奖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记入档案。奖金标准:一等奖8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第十一条 以上奖项可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学习优秀奖的评选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条例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