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信息公开受理

部门名称:湖南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的8:00-11:30,14:30-17:30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
联系电话:0731-88872187
邮政编码:410081
电子邮箱:hnsdxxgk@hunnu.edu.cn
意见箱

反馈监督受理

监督部门:湖南师范大学监察处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8:00-11:30,14:30-17:30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
联系电话:0731-88872206
邮政编码:410081
电子邮箱:70625498@qq.com

来华留学生管理制度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 对外交流 > 外籍师生管理 > 来华留学生管理制度

《湖南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管理规定》

2019-03-29 10:00 作者:张磊

湖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校行发外事字[2008]1号,2008年12月16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国际交流发展趋势的需要,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我校的外国留学生根据其学习目的与任务不同分为2大类5小类:

A、学历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B、非学历进修生,包括学习汉语等专业的普通进修生、需要修完一定量学分的交换留学生和仅从事专项   课题学习研究的研究学者。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在学校外国留学生招生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负责全校外国留学生招生管理工作;起草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招生章程、管理规定等;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与上级外国留学生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五条 各学院配备外国留学生专门管理人员,负责留学生的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国际交流合作处的业务指导和安排。

第六条 教务处与研究生处分别负责本科学历生和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培养方案、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负责教务相关的奖惩管理。

第七条 校团委和学生工作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社团活动及社团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外国留学生的课余文体活动等;负责其他相关奖惩管理。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后勤管理处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图书馆等相关部门按校内相关规定做好留学生的服务工作。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应当制定各专业各层次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计划,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备案。原则上外国留学生跟国内学生一起学习。

第十条 各学院应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可以适当调整;现代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古代汉语言文学应当作为学习中文专业、历史专业和其他相关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中文和留学生所属国家的官方语言不能成为外国留学生的外语;外国留学生免修军事理论。

第十一条 汉语为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原则上在国际汉语文化学院接受非学历汉语教育,汉语水平达到专业学习要求后,进入专业接受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培养方案组织外国留学生与中国学生一起进行毕业实习和社会实践,但在选择实习时间和地点时,需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学校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并由提供部门负责安排和使用。

第十五条 各学院有义务接受交换留学生;交换留学生在校内选课和听课原则上不受专业限制,由财务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各学院拨付交换留学生学费;修业完毕后,是否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由各学院审定,并将成绩单或学分证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考勤管理与平时成绩管理。


第四章   生活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各部门应当密切合作,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留学生入学教育原则上由各学院承担,对于无固定教学单位的学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承担其入学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当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条 经校团委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其他民族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未经校党委宣传部的批准,不得安排校外媒体对外国留学生进行采访或安排外国留学生赴校外媒体参与节目的录制。

第二十四条 第一身份是留学生身份的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后,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除非教学单位统一组织,外国留学生不得占用正常学习时间参加任何社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严重违纪的外国留学生,应按规定予以处分处罚;非学历生的处分由留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学历生的处分应由留学生所在学院起草请示,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合作处会签,报校长办公会议决议;教务处与研究生处主要负责本科学历生和研究生的舞弊等教务违纪惩处工作,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其他违纪惩处工作;留学生被退学或开除学籍时,处分决定下达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本科生和研究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若受上述受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外国留学生触犯我国法律,应由国家刑事机关处理,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   入学及毕业(结业)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入学申报审批及业务相关手续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各学院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我校财务相关规定负责代收或指导缴纳,各学院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来校迎接、注册、住宿登记、体检、居留许可等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安排、指导和协调,各学院应安排专人予以配合和执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统计数据上报、电子注册等事务。

第二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住宿有异动时,留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其外国留学生按规定到居住地派出所更新登记手续,并及时将外国留学生的住宿异动情况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三十条 外国留学生注册后,学历生由各学院负责办理学生证、图书证等相关证件;非学历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外国留学生学历生的各学期注册,由各学院负责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外国留学生,需根据有关规定购买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各学院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转学或退学前,学历生应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非学历进修生应到所在院系或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留学结束时,各学院根据非学历生的学习情况,以及有关规定为非学历生颁发结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为学历生审核发放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并负责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审核颁发学位证书,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毕业证的申领和注册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或退学后,相关部门应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学生公寓、出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纳入国内学生管理体系,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和学院对港澳台学生的入学管理、出入境管理、居留管理、教育培养以及就业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