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在校外进行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校每年从本科生“学生资助基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勤工助学。
第四条 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勤奋、成绩合格。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学生勤工助学联合会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9月通过校园网、星网、8580学生资助在线等校内媒体公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技术型、服务型、团队管理型(兼)三类。
1.技术型岗位是指有特定专业技术要求的工作岗位,如新闻采写、设备操作、网站建设等;
2.服务型岗位是指无特定专业技术要求的基础性服务工作岗位,如办公室助理、图书馆助管等;
3.团队管理型(兼)岗位是指在学生勤工助学团队中担负一定管理职责的工作岗位,原则上团队人数在30人以上方可设置。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及学院每年6月根据工作需求将本学年度需要的岗位名称、类型、数量以及职责要求等内容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设岗。
第十条 如遇大型活动或紧急任务,各职能部门可申报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设岗,待工作任务结束后,临时性岗位自动取消。
第三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与聘用流程为:
1.报名。学生本人网上填写并打印《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所在学院推荐;
2.面试。学生持《申请表》参与学校的勤工助学招聘会,现场接受用工单位的招聘面试;
3.公布名单。招聘面试结束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面试结果,公布各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入围名单;
4.培训及报到。入围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后,领取《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和《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派遣单》(以下简称《派遣单》),并与学校及勤工助学用工单位签订三方《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上岗协议》,凭《上岗证》和《派遣单》到用工单位报到。
第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选聘勤工助学上岗学生,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设置、酬金报表汇总及报送等工作;
2.负责对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评,每两年开展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效益分析与评估工作,定期清理、调整勤工助学岗位;
3.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指导勤工助学学生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各勤工助学用工单位配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及上岗学生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的制定;
2.负责协助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上岗学生的招聘、协议签订和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上岗履职学生进行教育、培养与考核,每月按时如实报送《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申报表》。
第十五条 团队管理型岗位(兼)职责是:
1.主持勤工助学学生团队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本团队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及时向用工单位及指导老师汇报工作;
2.定期主持召开团队成员会议,积极反映、协调、解决工作上的各种问题,督促各项工作落实;
3.加强与其他勤工助学团队的交流与合作,带领团队成员团结协作、共同成长。
第十六条 奖惩措施
1.学校每年组织评选“百名勤工助学优秀个人”,选树一批优秀典型,增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2.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出现以下情况,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报学生工作部(处)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⑴违反勤工助学用工单位的工作纪律或因个人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⑵无故旷工累计达1个月以上(含1个月);
⑶连续两个月未完成每月最低20个小时的工作时数;
⑷未处理好勤工助学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期末考试专业课不及格门数达2门以上(含2门)。
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七条 为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酬金根据不同类型岗位的工作强度、难度以及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发放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60/月至320元/月,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120元/月至200元/月。
大型活动或紧急任务设置的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由学校根据工作时间和强度,确定酬金标准。
第十九条 岗位酬金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由各勤工助学用工单位于每月月底前在网上填报《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申报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直接将酬金汇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修订稿)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2008年4月发布的《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