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发教务字〔 2016 〕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南省高等教育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关于制定2016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知识面,适应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促进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我校主辅修制,推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主修本科专业的同时,辅修本校另外一个本科专业。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主修一个学科门类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本校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开办资格与备案
第三条 有一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且教学资源充足、教学质量优良的本科专业具备开办辅修专业教育资格。有三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且教学资源充足、教学质量优良的本科专业具备开办辅修学位教育资格。
第四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位教育的开办资格认定工作由学院申报,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定。辅修学位教育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辅修资格与申报程序
第五条 有兴趣且学有余力的学生,从一年级第二学期起可向学校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申请时间要求在本科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
第六条 学生不能辅修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有行业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和学位。
第七条 学院应根据学生辅修需求、师资力量及教学资源,确定开办专业和可接收名额,制定学生申报的基本条件和遴选办法,报教务处审核后公布。
第八条 申请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填写《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开办学院审核接收,教务处审核汇总名单后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教学工作纳入教务处统一管理,开办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开办学院负责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教学过程组织及管理,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制订,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安排,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学生成绩管理,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授予资格初审,档案归档等。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课程包括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全部专业核心课程,学分总数不少于30学分。辅修学位课程包括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全部专业核心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总数不少于50学分。修读时限不能超过其主修专业的最长学习时限。
第十二条 修读人数在30人及以上者,须单独编班上课,上课时间尽量避免与学生主修专业授课时间冲突。教学安排如与主修专业有冲突,学生应优先修读主修专业课程。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位课程考试尽量与该专业课程考试同卷同堂进行。当条件不允许时,需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单独考试。辅修专业/辅修学位课程考试需在考核方式和难度上保持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同一标准。
第十四条 当辅修专业/辅修学位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内容和要求一致或低于时,学生可自愿提出免修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免修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辅修专业/辅修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的(零分除外),可以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参加重修。需重修的学生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向开办学院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位课程成绩由开办学院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修业完成后,将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校档案馆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学业审定与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学生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学业审定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工作由开办学院负责,与主修专业毕业生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凡取得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时限内,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修满辅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凡取得辅修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时限内,达到以下条件者,可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并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修满辅修学位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
第二十条 凡取得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当超过其主修专业最长学习时限时,仍未达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的,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制定样式,并单独发放。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学校负责将辅修学位授予信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与备案。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学费根据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按修读学分收取。学生应在每学期注册时,统一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教务处认定的免修课程学分不收取辅修学费,重修课程学分需按学校规定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学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管理,按7:2:1的比例将学费划拨至开办学院、学校和教务处。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附则
第二十六条 开办学院应加强对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杜绝违规办学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同意和接收学生辅修专业/辅修学位。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辅修专业/辅修学位工作的统筹管理,并对开办学院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学质量等违规行为,及时提出警告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直至撤销其开办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试行条例》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9月1日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扫描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