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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减免申请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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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科)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2017-09-01 11:16 作者: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并充分保护学生尊严,尊重学生隐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通过本办法认定建档的学生才有资格享受“奖、贷、助、补、减、免”等各项资助政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副校长,监察处、教务处、财务处、招就处、学工处、校团委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生资助专干、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长为组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各寝室长、2-3名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认定标准分为A、B、C三类,分别对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全部纳入认定范围,并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一)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所在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且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

2.单亲, 且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

3.烈士子女,且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

4.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且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

5.父母因残疾、患重病导致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

6.家庭因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受到重大影响,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

7.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校就读(不含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且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

(二)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直系亲属因残疾、患重病或常年患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校就读(不含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

3.家庭地处老、少、边、穷地区,人口多、负担重,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无稳定经济收入,负担重,生活比较困难的;或因家庭突遭变故、父母失业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者;

2.家庭因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3.购买高档电子产品,经常出入娱乐场所或有其他高消费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10月份进行认定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一年级新生,由于突遭变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年级学生也可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取“学生综合服务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网上认定方式进行,经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的工作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

学生按要求提交《湖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病例,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财产受损情况证明等)。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

(二)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召开评议会,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综合其日常生活与消费情况、曾受资助情况以及思想、学习等表现,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认定结果,报学院认定小组审核。

(三)学院审核

1.学院认定小组审核申请人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班级评议小组的认定意见是否准确合理,视情况进行核查和调整;

2.学院认定小组将初步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公示结束后,院学生资助专干将学院认定结果、学生申请材料等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批

1.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认定工作程序以及建档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通过系统数据分析对学院认定结果进行比对,视情况进行核查和调整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2.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建档材料,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认定结果,并通报各学院。

第十 对于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而本人又未提出申请的学生以及提出申请而未能通过认定建档的学生,学院要及时掌握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做好补充申报和教育疏导工作。

第五章  建档及管理

第十 开展信息化建档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院根据认定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和电子档案,建立实时动态的信息数据库,对认定结果、复查调整和建档学生后续受助信息等情况进行全面记载和及时更新,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和科学。

第十 定期开展复查工作。每年4月份,对已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每位建档学生填写、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情况调查表》,班级评议小组对其家庭经济现状、在校消费情况、综合表现等进行评议,形成复查意见报学院;学院认定小组对班级复查意见进行审核后,确定调整建议名单及调整依据,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的调整建议通过家访、个别访谈、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复核并结合校信息化办公室提供的学生校园一卡通消费记录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审定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复查结果及调整名单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及时申请建档调整。

第十 实行抽查、举报制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已建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座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认真核查;同时通过信访、电话等方式开展对已建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消费情况的监督与举报工作

第十 建立问责、惩处制度。    

(一)对认定工作中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辅导员等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认定办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对虚报、谎报家庭经济状况的学生,学校一经核实,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对认定受助后生活不节俭或用受助资金请客吃饭、购买高档消费品等不恰当行为者,一经核实,取消其建档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7年9月开始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