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有身心状况等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并填写《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因病的新生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以一年为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触犯国家法律且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周,暂缓注册期间学生可申请参加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或暂缓期满仍未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给予相应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关于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境外交换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教务处与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共同制定的交换生培养协议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将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条 学校将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超过三天的,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审批手续送学院教务办存档备查,并由学院教务办告知任课教师。
学生因集体活动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超过一周以上,还须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兴趣或专长,转专业更能促进其学习;
2.学生(不包括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的新生和休学的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病症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校审查后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含免费师范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学生、吐鲁番定向、内地新疆班、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有明确规定不予转专业的等);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间;
4.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
5.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的。
第十五条 职高对口、播音与主持艺术、运动训练、舞蹈学等单独考试、单独录取的特殊招生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类专业,其他专业的学生也不能选择转入此类专业。
第十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学校审核批准,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可转入新专业学习,学生转专业具体要求及程序按《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
5.二次转学;
6.无正当转学理由;
7.学校规定的不得转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转学具体要求及程序按《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转学实施办法》执行。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对转专业或转学学生,接收学院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将相同或相近的课程进行学业成绩和学分认定,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制本科六学年,五年制本科七学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不超过八学年,五年制本科不超过九学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须经学校批准,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
2.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二分之一;
3.因创业、出国(境)等原因,本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4.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2.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和参加考试。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退役后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视为放弃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者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者、退伍军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学;学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复学资格。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至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首先填写《复学申请表》,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然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3.学生在休学期间,因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触犯国家法律且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业实行预警制度,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每学年获得学分与学制内学年平均应修学分之比少于1/2,由所在学院给予该学生学业警示,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1.在规定学制内,第三次学业警示;
2.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期满仍未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本人要求退学,可向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自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获得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三者,可申请结业,学校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对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予以变更,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凡取得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并修满辅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发给辅修本科专业证书。符合辅修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辅修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发放按学校规定时间分批次办理。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按学校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由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用本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前,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告知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决定书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收到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决定书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学生接到决定书后,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有关手续;
2.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办法未尽事宜制定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四十三条 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