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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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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4-03-07 10:51 作者:17248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确保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分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本科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监察处)、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成员不少于7设主席1名,主席人选由校长指定。凡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负责人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兼任,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3.召开复议会议(含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审议;

    4.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查意见,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文件副本。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复查申请表》的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3.提出申诉的日期及是否要求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提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学生申诉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会的方式,或者申诉人要求通过举行听证会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秘书处负责人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会议。听证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申诉人应当出席会议,并依据程序在听证会上陈述。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提前3天通知申诉人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2天向秘书处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秘书处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申诉人;决定延期的,由秘书处另行安排时间。申诉人无故不出席会议的,按放弃申诉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担任。听证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2.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且理由充分,则该人员必须回避;回避人员人数若少于法定人数(7),可按规定即时补充,无法即时补充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宣布听证会延期。

    3.申诉人陈述;

    4.做出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代表学生所在学院代表分别陈述;

    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书面复查意见或结合听证会的合议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复查意见。

复查意见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学生提起的申诉,在听取学生意见,开展必要的调查后,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2.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校予以撤销;

    3.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4.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暂缓执行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党员、团员对涉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处分、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赋予的权利,按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