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信息公开受理

部门名称:湖南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的8:00-11:30,14:30-17:30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
联系电话:0731-88872187
邮政编码:410081
电子邮箱:hnsdxxgk@hunnu.edu.cn
意见箱

反馈监督受理

监督部门:湖南师范大学监察处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8:00-11:30,14:30-17:30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
联系电话:0731-88872206
邮政编码:410081
电子邮箱:70625498@qq.com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 财务管理 > 财务管理 >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湖南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2019-03-26 02:44 作者:尹金石

《湖南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校行发财字〔2014〕1号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修订后的《湖南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已经本学年度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4年1月3日

湖南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有效发挥学校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学校财务能力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保障,也是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与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财务处受学校委托对独立核算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进行指导与规范。独立核算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实行预算刚性化管理。

第二章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预算编制原则。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组织的收入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支出。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完整、可行原则。学校预算要做到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预算收入预测必须以学校很有可能获得的资源为依据,支出预测必须以学校发展目标、工作计划为依据,测算的每一项收支,不得夸大或隐瞒收入,不得虚增或虚列支出。

年度预算应该包括学校教育事业、科学研究、基本建设、其他专项等各项收支预算。凡是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校属各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学校预算。

(二)突出重点、追求绩效原则。学校预算在保证人员经费与正常运转经费的前提下,既要突出学校稳定与发展的重点,又要兼顾一般;财务处应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各项预算支出(特别是专项和年度新增项目支出)安排的科学性、绩效性的论证和问效。

(三)透明性原则。根据校务公开、民主理财的要求,对学校收支预算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学校预算编制程序包括预算单位申报、财务处论证、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经校长同意后报党委会审定等阶段,预算编制过程严格执行“两上两下”的规定。

(一)预算布置。每年九月,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下年度学校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向学校各部门(院系)布置下年度的预算申报工作。

(二)预算申报。每年十一月初,各部门(院系)根据预算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提出真实、详细的下年度预算申请,专项经费应附支出预算明细。

(三)预算论证。每年十二月初前,财务处对各部门(院系)的下年度预算申请进行初审与协调,对各部门(院系)申请的专项经费逐项进行调研与论证,结合学校下年度收入测算数,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提出支出项目预算建议数。

(四)编制预算草案。每年十二月中旬以前,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学校预算年度的收支预测,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全校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报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校党委书记审阅。

每年元月上旬完成当年财务决算。

(五)党委会审定。每年寒假开学后第二周,提请学校党委会审定当年财务决算和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并经校长同意后通过的下年度预算草案。

财务处按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实行刚性化管理。

对所有列入学校专项的各种项目经费,相关部门应在学校预算发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党委会审定的支出预算控制数,细化项目支出预算并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财务处按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实行刚性化管理。

财务处应严格控制预算项目的机动性资金安排。

第三章预算编制范围

第六条编制的年度预算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入经费。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专项经费拨款等。 

(二)非税收入: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杂费、培训费、报名考试费、住宿费等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实验室开放收入、科学文献资料翻译和复制收入,以及其他科研事业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七条编制的年度预算支出包括:

(一)工资福利支出: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障费、伙食补贴、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二)商品服务支出: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办公冷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会议费、租赁费、招待费、职工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及其他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与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以及其他对个人与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学校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改造、设备购置、图书资料采购、信息网络购建等支出。

(五)经营支出: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四章预算编制方法

第八条财务处应根据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往年经验数值、未来发展趋势与职能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收入预算测算。预算支出应根据支出项目的性质、特点和收入约束,以及往年经验数值,剔除不合理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分别或结合使用下列方法编制:

(一)定额法。行政差旅费和用车费根据部门(院部)人数按既定标准确定,教学经费主要根据学生人数及分专业的单位定额标准核定。

(二)余额分析法。一般情况下,对行政机关部门经费实行零基预算,对院部经费实行结余留用管理。

(三)总额控制法。综合协调运转资金、专项资金和应急性资金安排。对专项资金实施总额控制,经校党委会审定后,由各职能部门编制详尽、合理的“专项资金使用预算”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应严格控制应急性资金的占比。

第五章预算追加与调整

第九条学校年度预算下达后,除非影响到学校安全稳定、正常运转的特办、急办事项,否则,在10月份以前原则上不受理追加或调整预算的申请报告。

新增立项项目和调整已定预算项目的开支细目的,需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所属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审计部门签署审计意见后,报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申请报告,应该陈述新增项目或调整项目开支数额的原因、所需资金总额及其构成和测算依据。

全校追加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预算的1.5%。

第十条确追加经费的,还需根据追加经费总额的量级实施下列审批程序: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校长牵头,财务处、审计处参与审议并报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办公会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党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确需调整已定预算项目的开支细目的,还需根据调整金额的量级实施下列审批程序:5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审计处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财务处、审计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第六章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年度预算发布实施后,各部门(院系)应积极组织与监督各项收入足额上缴学校。

第十三条各部门(院系)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改变支出用途。

第十四条各部门(院系)每年度至少要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形成较完整、专业的分析报告。追加项目经费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或调整项目开支细目在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还要在项目完成时提供完整、专业的预算执行绩效分析报告,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验收。

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绩效)分析报告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财务处,否则调减该部门下年度的预算经费。

财务处应定期向校领导提供学校财务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供学校领导决策使用,按校长办公会确定的项目进行年度预算项目绩效分析,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收支项目是否按校定预算执行;收入、支出完成率;收入支出结构状况分析;收支增减变动的原因分析与改进对策。

第十五条学校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决算确定等要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第十六条学校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