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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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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3-26 02:47 作者:尹金石

湖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湖南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湘财行〔2016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201650号)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差旅费管理应坚持高效务实、厉行节约、一事一报的原则。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告各相关负责人,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执行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安排无实质性公务目的和具体内容的,或与教学科研无密切关系的差旅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

       交通工具

人员类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

工具

省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正高级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可以乘坐高铁一等座;

(四)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乘坐标准不得超过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及相关费用的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二)订票费、转签或者退票费凭据报销;

(三)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四)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附加费据实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按《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执行(见附件)。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为100/.天(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包括从出发地到机场或火车站的往返交通费、车辆存放费和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等。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定额包干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乘坐市内出租车的,其出租车费可凭据报销。报销时,经办人须填报市内交通费报销单,注明办事地点、时间、金额,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与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匹配报销,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会议、培训、实习及外派工作等差旅费

第十三条 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经审批后,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举办单位承担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可按照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可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其他费用按培训通知要求和培训安排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 学院组织学生到校外实习,应提供相关教学实习计划。带队老师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一律按每人每天不高于80元包干(具体标准由各学院制定);本科生实习期间的差旅费执行教务处的有关规定。校内实习,带队老师及学生均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借调、支边)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借调人员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5元、省外10元发放交通补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四)由学校派出较长时间驻外执行公务的人员无法从上规定的差旅费,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章  探亲差旅费

第十七条 探亲差旅费是指教职工按照规定探望其配偶或父母而分别往返于工作单位、配偶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的火车、汽车、轮船的费用以及路途必须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八条 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离异且未再婚的职工,按未婚职工对待。

两地分居的职工探望配偶或与父母长期远居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与父母长期远居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含配偶父母)每四年可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

第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探亲期间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交通费和旅途住宿费可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探亲差旅费可以按照本办法中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其余人员除乘坐飞机以外的标准执行,如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相应票价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二)探亲途中转车必须住宿的,可按其他教职工出差标准报销一晚的旅途住宿费。

(三)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差旅费,可凭有效票据报销,超标准部分个人自理。

(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差旅费(含交通费和旅途住宿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上述相关规定报销。

(五)援藏援疆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国家和学校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假或暑假期间进行,探亲待遇须由人事处审批。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应在出差结束后三十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须按学校有关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乘坐飞机且机票是电子行程单的,须附登机牌一同报销。

第二十二条 经审定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在校学生和临时工的差旅费,须提供与票据载明的姓名相符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报销的款项直接由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划入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其他组成成员均不得代为领取。其他不是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差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邀请校外专家来校交流、访问,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专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但不得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邀请校外专家赴外地参加科研项目调研,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报销此类费用,应当提供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及收款人证明(收款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中如实说明,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因公租车的,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租车相关费用可以据实报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负责人对差旅费报销审批时应严格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各二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差旅费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有关监督部门将责令整改,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行发财字〔20144号)废止。

 

 

 

 

 

 

 

 

 

 

 

 

 

 

 

 

附件

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

序号

地区
   (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省级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 滨海新区

东丽区 西青区 津南区

北辰区 武清区 宝坻区

静海区 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 张家口市

秦皇岛市 廊坊市 承德市

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11-3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4

山西

太原市 大同市 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 长治市 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5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

满洲里市

阿尔山市

7-9

1200

690

480

二连浩特市

7-9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

1200

690

480

6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7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

960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 吉林市 延边州

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 延边州

长白山管理区

7-9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 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

黑河市 佳木斯市

6-8

900

540

360

1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

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常州市 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3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15

福建

福州市 泉州市

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16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

全省

800

470

350






18

山东

济南市 淄博市 枣庄市

东营市 烟台市 潍坊市

济宁市 泰安市 威海市

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 威海市

日照市

7-9

960

570

4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19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

960

590

450

2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21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22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23

广东

 广州市 珠海市 佛山市

东莞市 中山市 江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24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 北海市

1-2 7-9

1040

610

430

26

海南

海口市 三沙市 儋州市

五指山市 文昌市 琼海市

万宁市 东方市 定安县

屯昌县 澄迈县 临高县

白沙县 昌江县 乐东县

陵水县 保亭县 琼中县

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 文昌市

澄迈县

11-2

1040

650

450

琼海市 万宁市

陵水县 保亭县

11-3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

1200

720

480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 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28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 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 乐山市 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 遂宁市 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29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30

云南

昆明市 大理州 丽江市

迪庆州 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31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

800

500

350

32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 延安市

680

350

300






32

陕西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 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 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33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34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

1200

750

530

玉树州 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

900

525

450

海北州 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 黄南州

5-9

900

525

375

海东市 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 海南州

5-9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

900

450

300

35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36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 克拉玛依市

昌吉州 伊犁州 阿勒泰地区

博州 吐鲁番市 哈密地区

巴州 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