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信息公开受理

部门名称:湖南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的8:00-11:30,14:30-17:30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
联系电话:0731-88872187
邮政编码:410081
电子邮箱:hnsdxxgk@hunnu.edu.cn
意见箱

反馈监督受理

监督部门:湖南师范大学监察处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8:00-11:30,14:30-17:30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
联系电话:0731-88872206
邮政编码:410081
电子邮箱:70625498@qq.com

助学金申请与管理办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 学生管理 > 奖学助学 > 助学金申请与管理办法

湖南师范大学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2008-04-07 10:59 作者: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级特困大学生奖学金、校级特困大学生奖学金等各类为学生设置的奖、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我校奖、助学金的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评定并制定评定细则。

第四条 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奖励标准和评选条件严格参照省政府、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管理办法,各类奖、助学金的名额根据省政府、财政厅、教育厅核准的对我校奖励、资助名额,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参考各学院的学生总人数、专业门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等实际情况进行再分配。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按相应评选办法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各类奖、助学金及时发放到位,国家奖学金每年于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国家奖学金、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国家教育部、省政府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树达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实施,树达学院的奖、助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