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明德奖”的资助管理工作,拟制定《湖南师范大学“明德奖”管理工作条例》(试行)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明德奖设明德奖学金和明德教师奖两个奖项。
第二条 明德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制,可连续参评,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明德教师奖每两学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专业的学生和德教双馨的在校教师(向从事师范教育的教师倾斜)。
第二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 明德奖学金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为人正直,作风严谨,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身心健康;
2.师范类专业学生且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每年评选以每学年上学期成绩为参评成绩。原则上,当年度参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0%;
3.乐于助人,勇于奉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及其他有益活动;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4.原则上每学年选评的学生生源来自全国不同县域(可同市),如特别优秀者,可重复县域参评。
二、 明德教师奖
1.具有精湛的教学业务能力和良好道德素养的在校教师(向从事师范教育的教师倾斜);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师德高尚, 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敬业精神;
3.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近三年连续承担本校本科生教学任务的受聘讲师及以上教师职务,若未受聘高级职务,一般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每学年完成实际课堂教学64课时以上,且教学效果好,关心学生,爱护学生,深受学生和同行好评;
4.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学术造诣高,在同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能够将学科前沿知识和科技成果融入教学实践中,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科学研究成果突出。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2)、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突出,获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奖励(或相当于这一层次的其他奖励);学术论文发表在核心刊物(至少五篇)并被SCI(理科)、EI(工科)、SSCI(文科)收录;主持过的厅级科研项目或承担省部级项目(排名前二位)、国家级项目(排名前四位)。
(4)、教育工作成绩突出,获国家级或省级教学成果奖项。
5.注重因材施教, 其直接培养、指导的学生在科学研究、竞赛、设计、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6.明德教师奖候选人,向从事基础课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向中青年教师倾斜。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明德奖学金
1.提交统一印制的《明德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学校一份,明德管理委员会两份);
2.学生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学生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学生年度成绩单,须院学工办签字盖章;
5.提名学生提供个人4张2寸彩色免冠标准照。
二、明德教师奖
1.提交统一印制的《明德教师奖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学校一份,明德管理委员会两份);
2.教师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提名教师提供个人4张2寸彩色免冠标准照。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明德奖学金
每学年每年级提供60个奖励名额,每个名额每学年奖学金为人民币2000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1:1.2 的比例下发名额到各院系,每年3月开始进行评选,4月1日前,向明德奖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各校复评推荐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书面和电子材料各一份)。具体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初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校内公示,接受监督→校评审小组推荐→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审查→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明德奖网站公示一周→确定获奖名单。
二、明德教师奖
每两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为一届。每届提供3个奖励名额。每个名额奖励人民币5万元整。每年3月开始进行评选,4月1日前,向明德奖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各校复评教师名单和申报材料(书面和电子材料各一份)。具体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教师本人申请→学生推选→学院推荐(各学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评→校内公示→校评审小组推荐→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复审→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明德奖网站公示一周→确定获奖名单。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本校的明德奖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本校明德奖的宣传、申报、评审和颁奖工作,校评审小组需设评审小组组长以及固定组员,并由校相关单位与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口联系、开展工作。
第九条 获奖学生义务:
1.在学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努力学习;
2.获奖学生组成“明德爱心社”,积极组织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为实现“明德奖”之宗旨服务。
3.上一学年获奖学生提交个人自述(对获奖学年中的学习情况,个人情况总结以及获奖感言,2000 字以内)。
第十条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奖励资格:
1. 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 学习不努力,学年期末考试成绩综合排名在全年级后50%者,或一学年累计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合格)须补考者,或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留(降)级者;
3. 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4. 生活不节俭,或从事其他不正当行为者;
5. 故意隐瞒、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6. 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者;
第十一条 明德奖获奖名单公布后,校单独或结合其它教育奖项举行颁奖仪式,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湖南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