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鸣春助学金”的资助管理工作,拟制定《湖南师范大学“鸣春助学金”管理工作条例》(试行)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鸣春助学金”是李鸣春先生和刘莉女士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发放的助学金。
第二条 “鸣春助学金”采取大一申报,连续资助在校学年度的方式。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每学年新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大学生。
第二章 助学金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2.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
4.积极参加公益实践活动且有一定成绩的学生优先;
5.高考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提交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湖南师范大学鸣春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学生本人申请书及学生证复印件1份;
3.学生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一份。
第六条 审批程序
每学年全校向本科新生提供100个资助名额,每个名额助学金为人民币3000元。每年9月进行评选。
“鸣春助学金”的审批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以下程序审批: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初审、推荐、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3.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院初审意见,针对学生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并将综合审核意见提交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评审,确定正式候选人;
4.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候选人名单,并经与甲方商议后确定获助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如无异议即获通过。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负责成立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制定《湖南师范大学“鸣春助学金”评选方法》,并委托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使用好本资金。
第八条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 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处分者。
2. 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3. 故意隐瞒、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4. 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者;
5. 生活不节俭,或从事其他不正当行为者;
第九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