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关爱和帮助我校贫寒学子顺利完成学业,保障其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2018年湘潭地产集团经营有限公司决定在我校设立“湘潭地产助学金”。为切实做好“湘潭地产助学金”的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湘潭地产助学金”是湘潭地产集团经营有限公司向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学生发放的助学金,一次性捐赠40万元整。
第二条 “湘潭地产助学金”每年资助大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资助50人,每人资助金为人民币2000元。每年10月进行评选。
第二章 助学金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2.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
4.积极参加公益实践活动;
5.高考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提交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地产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学生本人申请书及学生证复印件一份;
3.高考成绩单(加盖招生办公章)
4.学生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一份。
第五条 审批程序
“湘潭地产助学金”的审批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以下程序审批: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初审、推荐、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3.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院初审意见,针对学生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并将综合审核意见提交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评审,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如无异议即获通过。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在学校校友基金会的组织下学校负责成立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制定评选办法,管理使用好本资金。
第七条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 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 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3. 生活不节俭,或从事其他不正当行为者;
4. 故意隐瞒、虚报家庭经济情况;
5. 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者。
第八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