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
《湖南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学校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9年3月15日
湖南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学院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1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院(系)党的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教工委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招生就业、社会服务、管理决策等工作中的最高决策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学生管理、人才引进、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等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教风学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内部控制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资产管理使用、设备购置等经费开支重要问题;
(六)讨论决定本单位绩效分配方案、教职工福利、考核奖惩、职称职级评定以及教师出国、进修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八)讨论需提交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工作方案等,研究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工会等学术组织、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九)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会议组织与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等人员组成。学院组织人事秘书、行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列席人员范围应扩大到学院党委委员、系主任、部门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团团长。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分别主持;为便于会议组织,可以按照某一会议阶段主持人相对固定的原则编排议题次序。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如遇紧急情况,在与会人员达不到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时也可以召开会议,但在时间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技术手段听取未到会成员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需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会议通知、组织由学院组织人事秘书负责,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指定与会人员(一般是组织人事秘书)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并与会议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 做好会前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资料要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会前应做充分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凡涉及学院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再做决定。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需要决策的议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对于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联系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适当形式向学院师生员工公开。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评聘、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联系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会议成员应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业学院和树达学院,图书馆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相关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内容。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本规则执行情况年度自查,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行政检查。对违反本规则的干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校发〔2014〕22号)同时废止。